(同治)重修上高縣志_-_同治九年_(18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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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古文
OCR识别的原始古文内容
其所以不同之故然元官民糧共二萬四千八百九十二石有奇明官民糧通算共四萬九千七百五十七石有奇
一石作二石徵明甚及部文到司司取府誌驗報高安乃
出其正德十年高安鄉紳胡公鎮等所重修府志以進其
誌載元額於上高則縣志所載官民糧二萬四千八百九
十二石有奇加爲三萬五百三十六石九斗有奇於新昌
則官民糧若干加爲若干視上高又多夫上新加高安減
可知矣乃郡得府誌遂不俟縣志到而遽以報司司據府
報部部據司以聞遂蒙
上高縣志
卷十 藝文 奏疏
國朝作一石七斗減新昌鴛漢一石作二石征
國朝作一石七斗減新昌鴛漢一石作二石征瑞
州三縣必無異同何以高安多於上高多於新昌以
事實諭之高安田一則科糧減後一畝止糧四升有奇上
高田四則科糧通算減後一畝糧尙八升有奇高安糧一
石減後租額穀三十二石以上四十石以下上高糧一石減
後租額尙不及二十石十五石新昌亦然且高安所進府
志重修於正德十年而上高縣志重修於嘉靖三十三年
一石作二石徵明甚及部文到司司取府誌驗報高安乃
出其正德十年高安鄉紳胡公鎮等所重修府志以進其
誌載元額於上高則縣志所載官民糧二萬四千八百九
十二石有奇加爲三萬五百三十六石九斗有奇於新昌
則官民糧若干加爲若干視上高又多夫上新加高安減
可知矣乃郡得府誌遂不俟縣志到而遽以報司司據府
報部部據司以聞遂蒙
上高縣志
卷十 藝文 奏疏
國朝作一石七斗減新昌鴛漢一石作二石征
國朝作一石七斗減新昌鴛漢一石作二石征瑞
州三縣必無異同何以高安多於上高多於新昌以
事實諭之高安田一則科糧減後一畝止糧四升有奇上
高田四則科糧通算減後一畝糧尙八升有奇高安糧一
石減後租額穀三十二石以上四十石以下上高糧一石減
後租額尙不及二十石十五石新昌亦然且高安所進府
志重修於正德十年而上高縣志重修於嘉靖三十三年
白话译文
现代汉语翻译版本(共680字,点击收起)
元朝那会儿,官粮和民粮加起来总共两万四千八百九十二石多一点。到了明朝,官民粮合算就有四万九千七百五十七石多了——这分明是把一石当成两石来征税啊!等户部的文书下到布政司,司里调取府志核对数据,高安县就拿出正德十年当地乡绅胡镇等人重修的府志交上去。
这本府志记载元朝税额时,上高县的县志写官民粮两万四千八百九十二石多,却被改成了三万零五百三十六石九斗多;新昌县原本的官民粮数目,也被随意增加了具体数额。光看上高县的数据都比原来多出一大截,那高安县自己报的数目肯定比实情少多了吧?可知府衙门拿到府志后,根本不等各县县志送达,急吼吼就报给布政司。司里按府里报的转呈户部,户部又照单全收往上报,最后就这么定下来了。
【注解】“一石作二石徵明甚”采用意译点明税收翻倍的实质;“急吼吼”对应原文“遽”字,体现仓促行事的态度。
再看《上高县志·卷十·艺文·奏疏》这段记载:本朝定税额时,高安县每石实按一石七斗计算,新昌县却仍按一石抵两石征收。按理说瑞州府辖下三县标准该统一,怎么高安反而比上高、新昌都占便宜呢?
按实际情况说:高安田地只分一等,减税后每亩只交四升多粮;上高田地分四等,平均下来减税后每亩还要交八升多。再说租子——高安每石税粮对应的租谷,减税后还在三十二石到四十石之间;上高每石税粮对应的租谷,减完税还不到二十石,最低只有十五石,新昌情况也差不多。更可疑的是,高安进呈的府志是正德十年修的,而上高县志可是嘉靖三十三年重修的!
【注解】将“国朝”译为“本朝”保持历史语境;“租额穀”转译为“租谷”更符合现代表达;末句通过对比修志时间,暗示数据可信度差异。
这本府志记载元朝税额时,上高县的县志写官民粮两万四千八百九十二石多,却被改成了三万零五百三十六石九斗多;新昌县原本的官民粮数目,也被随意增加了具体数额。光看上高县的数据都比原来多出一大截,那高安县自己报的数目肯定比实情少多了吧?可知府衙门拿到府志后,根本不等各县县志送达,急吼吼就报给布政司。司里按府里报的转呈户部,户部又照单全收往上报,最后就这么定下来了。
【注解】“一石作二石徵明甚”采用意译点明税收翻倍的实质;“急吼吼”对应原文“遽”字,体现仓促行事的态度。
再看《上高县志·卷十·艺文·奏疏》这段记载:本朝定税额时,高安县每石实按一石七斗计算,新昌县却仍按一石抵两石征收。按理说瑞州府辖下三县标准该统一,怎么高安反而比上高、新昌都占便宜呢?
按实际情况说:高安田地只分一等,减税后每亩只交四升多粮;上高田地分四等,平均下来减税后每亩还要交八升多。再说租子——高安每石税粮对应的租谷,减税后还在三十二石到四十石之间;上高每石税粮对应的租谷,减完税还不到二十石,最低只有十五石,新昌情况也差不多。更可疑的是,高安进呈的府志是正德十年修的,而上高县志可是嘉靖三十三年重修的!
【注解】将“国朝”译为“本朝”保持历史语境;“租额穀”转译为“租谷”更符合现代表达;末句通过对比修志时间,暗示数据可信度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