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重修上高縣志_-_同治九年_(18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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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古文

OCR识别的原始古文内容

一原書編載折色起運曰禮工三部原額銀一萬五千三百
七十五兩六錢八釐內原新陞田地扣抵荒銀二十五兩
六錢九分八釐七毫 題減浮糧銀五千五百五十二兩
九錢七分七釐 原荒亡併康熙十一年續荒亡共銀五
千一百九十九兩八錢五分五釐 賃徵銀四千六百一
十二兩七錢七分六釐 又原書刊載改抵兵餉銀一萬四千四百三十五兩二錢九
分六釐 會議裁解銀四百一十四兩四錢 匠班收歸
上高縣志 卷四 起運
地糧銀九十七兩九錢七分七釐 本折色時價及核減
原價正腳共銀一百九十七兩二錢二分二釐 先後奉
裁官後俸工雜支驛站等款銀三千四百七十四兩一錢
七分七釐 外扣解不准納衫僞兔丁糧銀九十五兩九
錢二分三釐 雜辦商稅課鈔正腳銀五十九兩五錢九
錢二分三釐 雜辦商稅課鈔正腳銀五十九兩五錢九
分一釐 兵糧耗費銀一百八十四兩六錢七分 已上
自收抵起至兵糧耗費止共額銀一萬八千九百五十九
兩二錢五分六釐內原 題減浮糧銀六千三百七十六
兩六錢二分五釐 實徵銀一萬二千五百八十二兩六

白话译文

现代汉语翻译版本(共616字,点击收起)

原本书里记载折色起运部分:礼部、工部原先定额银子是一万五千三百七十五两六钱八厘。这里面包括用新开垦田地抵扣荒芜土地的银子二十五两六钱九分八厘七毫,还有上报核减的多收粮税银五千五百五十二两九钱七分七厘。

原先荒废和逃亡户的税额,加上康熙十一年新增的荒逃税额,总共五千一百九十九两八钱五分五厘。实际征收的银子是四千六百一十二两七钱七分六厘。

另外原书刊载改为抵充军饷的银子有一万四千四百三十五两二钱九分六厘,经会议决定裁撤解送的银子是四百一十四两四钱。匠班税银收归上高县管理。

《上高县志》卷四 起运部分记载:地粮银九十七两九钱七分七厘,本色折色时价及核减原价加上运输费共计一百九十七两二钱二分二厘。

先后奉令裁撤官员后的俸禄、公务杂支、驿站等款项银子三千四百七十四两一钱七分七厘。另外扣下解送不准用衣物抵充或虚假免除丁粮的银子九十五两九钱二分三厘。

杂项商税课程钞本银加运输费五十九两五钱九分一厘,兵粮运输损耗银一百八十四两六钱七分。

从"收抵起"到"兵粮耗费"为止,总额银子一万八千九百五十九两二钱五分六厘。这里面包含原先上报核减的多收粮税银六千三百七十六两六钱二分五厘,实际征收银子一万二千五百八十二两六钱三分一厘。

(注:原文中"雜辦商稅課鈔正腳銀五十九兩五錢九錢二分三釐"出现两次且金额不一致,根据上下文逻辑取"五十九兩五錢九分一釐"为准;末尾"實徵銀一萬二千五百八十二兩六"数额不完整,按财政文书惯例保留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