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重修上高縣志_-_同治九年_(18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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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古文

OCR识别的原始古文内容

官確遵減免無得遲樊混徵有辜德意欽此
請定汰浮年月詳文附
布政司
本司奉戶部咨會部院照本部
題覆奉
官內事理欽遵施行到院行司如有奸胥積蠹遲樊混徵以及減派不均者爾百姓人等指名控告以憑立拿正法併儁知各府縣於大堂豎立碑記將奉
音緣由並本院題疏仍叙入刑刻仍載入二府縣志之內又奉
晉部院馬行同前由各等因到司隨經檄行二府去後本司
上高縣志
卷十一 藝文 奏疏
查照瑞屬上高縣明季全書現徵官民田地塘糧四萬九千
七百五十七石八升三分合六勺比元額應減浮糧一萬九千
二百二十五石一斗三升五合減後實徵民糧共三萬五百三
十六石九斗四升八合相應呈請 罷臺或以十一年三月
首之日爲始減編或憐賂累三百載即以順治七年爲始清汰
稅祈 憲裁批示奉
無院批查此項應減解苗獠項先據督糧道詳已批行二府限一月內回報今屈指四十餘日尙無呈覆仰司速催凡應

白话译文

现代汉语翻译版本(共609字,点击收起)

官府务必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不得拖延敷衍、胡乱征收,以免辜负朝廷仁德之本意。特此敕令。

请求核定清理虚报赋税的具体年份,详细文书附后。

布政司
本司接户部来文,经部院转达本部
上奏回复后奉旨:
关于官员内部事务的处理原则,望遵照执行至各院、司。若有奸诈胥吏长期舞弊,拖延敷衍、胡乱征收,以及减免摊派不公者,允许百姓指名控告,以便立即捉拿正法。同时通知各府县在大堂立碑,将奉旨缘由及本院奏疏内容刻录,并载入府县方志。又奉
晋部院马氏行文,内容同前。各项指令送达本司后,已发文至二府办理。本司查核——

《上高县志》
卷十一 艺文 奏疏
查瑞州府所属上高县明代全书记载,现征收官民田地池塘税粮共计四万九千
七百五十七石八升三合六勺。按原额应减免虚报粮税一万九千
二百二十五石一斗三升五合,减免后实际征收民粮共三万零五百三
十六石九斗四升八合。拟呈请朝廷以顺治十一年三月
初一为起始减免编排;或体恤百姓三百年积困,即以顺治七年为始清理淘汰
税赋。恳请宪台裁决批示。奉
巡抚批示:查此项应减免解运苗疆款项,先前据督粮道详报已批转二府,限一月内回复。如今屈指已过四十余日,尚未呈报。命该司立即催办,所有应——

(注:原文为清代赋税文书,存在大量行政术语与省略结构。翻译时对"迟樊混征"结合语境译为"拖延敷衍、胡乱征收","浮粮"译为"虚报粮税",并通过分段还原公文递转流程。末尾巡抚批文因原文截断,保留破折号表示内容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