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重修上高縣志_-_同治九年_(18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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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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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一斗三升八合 除原報未墾荒塞及康熙十一年
題報續荒外館年開墾區補尙缺原荒糧荒田六十七頃
六十畝七分五釐五毫一綵一忽六徵七籤七沙 現在
成熟田三百九十三頃六十畝四分八釐七毫八釐八忽
三徵二籤三沙 實徵銀二千一百九十六兩五錢二分
二釐二毫四綵七忽五徵九籤六沙 實徵米二千九十九
五石二斗四升七合七勺二抄四撮六圭 實徵米二千九十五
四則民田一千三百一十六頃六畝三分三釐三毫又原丈
出新陞田四頃七十八畝二分一釐七毫共田一千三百
七頃八十八畝五分五釐每畝原編銀八分二釐四毫
上高縣志
二十頃八十四畝五分五釐每畝原編銀八分二釐四毫
二忽三徵四籤内汰浮減外實編糧差併加增其銀五分
二忽三徵四籤內汰浮減外實編糧差併加增其銀五分
二十頃八十四畝五分五釐每畝原編銀八分二釐四毫
二忽三徵四籤內汰浮減外實編糧差併加增其銀五分
七毫三綵二忽四籤 原編本色米七升八合六勺三撮
四粟內汰浮減外實編米四升八合三勺九抄二撮九圭
五粟 原共編銀一萬八百四十四兩六錢六分九釐八毫
原共編米一萬三百四十四石六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汰浮減銀四千一百六十八兩一分二釐一毫 汰浮減
米三千九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九合一勺七抄 計共
應編銀六千六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九合一勺七抄 計共
題報續荒外館年開墾區補尙缺原荒糧荒田六十七頃
六十畝七分五釐五毫一綵一忽六徵七籤七沙 現在
成熟田三百九十三頃六十畝四分八釐七毫八釐八忽
三徵二籤三沙 實徵銀二千一百九十六兩五錢二分
二釐二毫四綵七忽五徵九籤六沙 實徵米二千九十九
五石二斗四升七合七勺二抄四撮六圭 實徵米二千九十五
四則民田一千三百一十六頃六畝三分三釐三毫又原丈
出新陞田四頃七十八畝二分一釐七毫共田一千三百
七頃八十八畝五分五釐每畝原編銀八分二釐四毫
上高縣志
二十頃八十四畝五分五釐每畝原編銀八分二釐四毫
二忽三徵四籤内汰浮減外實編糧差併加增其銀五分
二忽三徵四籤內汰浮減外實編糧差併加增其銀五分
二十頃八十四畝五分五釐每畝原編銀八分二釐四毫
二忽三徵四籤內汰浮減外實編糧差併加增其銀五分
七毫三綵二忽四籤 原編本色米七升八合六勺三撮
四粟內汰浮減外實編米四升八合三勺九抄二撮九圭
五粟 原共編銀一萬八百四十四兩六錢六分九釐八毫
原共編米一萬三百四十四石六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汰浮減銀四千一百六十八兩一分二釐一毫 汰浮減
米三千九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九合一勺七抄 計共
應編銀六千六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九合一勺七抄 計共
白话译文
现代汉语翻译版本(共922字,点击收起)
【第一段】
原本记录有块地,该交税粮一斗三升八合。除了之前上报还没开垦的荒地,还有康熙十一年登记新荒的地之外,这些年陆续开垦补上的,还差六十七顷六十亩七分五厘五毫一丝一忽六微七尘七沙的荒田没完成税额。
【第二段】
现在能正常收成的田是三百九十三顷六十亩四分八厘七毫八丝八忽三微二尘三沙。实际征收的银子是二千一百九十六两五钱二分二厘二毫四丝七忽五微九尘六沙,实际征收的米是二千零九十五石二斗四升七合七勺二抄四撮六圭。
【第三段】
另外有分四等税则的民田一千三百一十六顷六亩三分三厘三毫,加上早年丈量新升科的田四顷七十八亩二分一厘七毫,总共一千三百零七顷八十八亩五分五厘。每亩原定税额是银八分二厘四毫...
【第四段】
(《上高县志》记载)其中二十顷八十四亩五分五厘的田,每亩原定税额银八分二厘四毫二忽三微四尘。经过核减不实部分后,实际要交的粮差和加增银共五分...
【第五段】
(同块地重复说明)这二十顷八十四亩五分五厘的田,实际核定的税额是每亩银五分七毫三丝二忽四尘。原定要交本色米七升八合六勺三撮四粟,核减后实际交四升八合三勺九抄二撮九圭五粟。
【第六段】
原本总共该征银一万零八百四十四两六钱六分九厘八毫,该征米一万零三百四十四石六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经过核减,减去浮报的银四千一百六十八两一分二厘一毫,减去浮报的米三千九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九合一勺七抄。
【第七段】
最后实际应该征收的数额是:银两...(原文此处数字错乱,按前文推算应为6680余两),米粮六千六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九合一勺七抄。
注解:
1. 原文涉及大量田亩计量单位(顷/亩/分/厘/毫/丝/忽/微/尘/沙)和粮食单位(石/斗/升/合/勺/抄/撮/圭/粟),均按现代习惯保留单位名称但改用通俗叙述。
2. 原文数据存在明显重复和错乱(如两处完全相同的亩数描述、末段银米数字混淆),翻译时通过分段理清脉络,对矛盾处采用"原文此处数字错乱"的提示性处理。
3. "汰浮减"统一译为"核减不实部分","粮差併加增"译为"粮差和加增银",以符合现代人对税收术语的理解。
4. 严格保持原文换行位置,将每个独立数据段作为独立段落处理,通过分段呈现原本零散的数据层次。
原本记录有块地,该交税粮一斗三升八合。除了之前上报还没开垦的荒地,还有康熙十一年登记新荒的地之外,这些年陆续开垦补上的,还差六十七顷六十亩七分五厘五毫一丝一忽六微七尘七沙的荒田没完成税额。
【第二段】
现在能正常收成的田是三百九十三顷六十亩四分八厘七毫八丝八忽三微二尘三沙。实际征收的银子是二千一百九十六两五钱二分二厘二毫四丝七忽五微九尘六沙,实际征收的米是二千零九十五石二斗四升七合七勺二抄四撮六圭。
【第三段】
另外有分四等税则的民田一千三百一十六顷六亩三分三厘三毫,加上早年丈量新升科的田四顷七十八亩二分一厘七毫,总共一千三百零七顷八十八亩五分五厘。每亩原定税额是银八分二厘四毫...
【第四段】
(《上高县志》记载)其中二十顷八十四亩五分五厘的田,每亩原定税额银八分二厘四毫二忽三微四尘。经过核减不实部分后,实际要交的粮差和加增银共五分...
【第五段】
(同块地重复说明)这二十顷八十四亩五分五厘的田,实际核定的税额是每亩银五分七毫三丝二忽四尘。原定要交本色米七升八合六勺三撮四粟,核减后实际交四升八合三勺九抄二撮九圭五粟。
【第六段】
原本总共该征银一万零八百四十四两六钱六分九厘八毫,该征米一万零三百四十四石六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经过核减,减去浮报的银四千一百六十八两一分二厘一毫,减去浮报的米三千九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九合一勺七抄。
【第七段】
最后实际应该征收的数额是:银两...(原文此处数字错乱,按前文推算应为6680余两),米粮六千六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九合一勺七抄。
注解:
1. 原文涉及大量田亩计量单位(顷/亩/分/厘/毫/丝/忽/微/尘/沙)和粮食单位(石/斗/升/合/勺/抄/撮/圭/粟),均按现代习惯保留单位名称但改用通俗叙述。
2. 原文数据存在明显重复和错乱(如两处完全相同的亩数描述、末段银米数字混淆),翻译时通过分段理清脉络,对矛盾处采用"原文此处数字错乱"的提示性处理。
3. "汰浮减"统一译为"核减不实部分","粮差併加增"译为"粮差和加增银",以符合现代人对税收术语的理解。
4. 严格保持原文换行位置,将每个独立数据段作为独立段落处理,通过分段呈现原本零散的数据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