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重修上高縣志_-_同治九年_(18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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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垦的山地有九分九厘二毫二,总共山地是四百二十六顷九十亩二分四厘二毫。原来每亩规定交八文钱,折算成银子是三丝五忽三微。原本总共该收的银子是一两五钱一分二厘三毫。后来又开垦了额外的新地,增加了三丝五忽一铁七沙的银子。实际要征收的银子是一两五钱一分二厘三毫三丝五忽一铁七沙。(重复记录核实)实际征收银子为一两五钱一分二厘三毫三丝五忽一铁七沙。(最终确认)实际征收数额固定为一两五钱一分二厘三毫三丝五忽一铁七沙。

原本登记的池塘有一百三十四顷三十一亩七分二厘二毫,每亩原先规定交五分四厘五丝四忽四微二铁的银子。经过清理虚报减免后,实际要交的税粮和加征款项加起来是三分一厘一毫五丝六忽二微五铁。原先规定要交的实物米是四升七合八勺九抄六撮三圭三粟八粒。

根据《上高县志》卷四《田赋》记载,经过清理虚报减免后,实际要交的米是二升九合四勺八抄九撮五圭九粟。原本总共该收的银子是六百七十两六钱八分九厘七毫,原本总共该收的米是六百四十三石三斗三升二勺九抄。经过清理虚报,减免了银子二百五十九两二钱七厘六毫,减免了米二百四十七石二斗三升四合三勺二抄。

计算下来总共应该征收的银子是四百一十八两四钱八分二厘一毫,总共应该征收的米是三百九十六石九升五合九勺七抄。除了康熙十一年上报的后续荒芜土地外,这些年通过开垦和补足,还补上了十五顷二十六亩二分一厘四毫六丝一忽四铁四沙的荒塘缺口。现在实际能产出的成熟池塘是一百一十九顷五亩五分。

(注:原文中重复出现的银两数额是古代文书核账时的常见复核记录方式;"铁""沙"等是比"丝""忽"更微小的重量单位;"升合勺抄撮圭粟"为古代容量单位体系,体现当时田赋计算的精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