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重修上高縣志_-_同治九年_(18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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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古文
OCR识别的原始古文内容
應編米六千三百六十八石八斗一升八合六勺九抄
原新陞錢二十四兩二錢六分九毫 原新陞米二十三
石一斗四升二合三勺三抄 除原報未墾荒塞及康熙
十一年 題報續荒外節年開墾確補尚缺原荒續荒田
四百三十二頃七十五畝二分六釐六毫七忽一微四續
九沙八塹 現在成熱田八百八十頃九畝二分八釐
三毫九線二忽八微五纖二塵 實微銀四千五百兩
四錢七分六釐一毫二線七忽三微二纖一沙 實微米
四千二百九十七石七斗四升三合二勺三抄六撮五圭
上高縣志
卷四 田賦
一粟
五則民田二千一百九十四頃五十四畝八分七釐七毫內
原除潞民田二十四頃七十四畝七分九釐應派銀米遵
照刑註均攤一則塘内加徵託實田二千一百六十九頃
八十畝八釐七毫每畝原編銀六分三釐五毫三線二忽
二微一纖內汰浮減外實編糧差併加增共銀三分九釐
一毫二線四忽四微一纖 原編本色米六升六勺二撮
一毫二線四忽四微一纖 原編本色米六升六勺二撮
九圭五粟內汰浮減外實編米三升七合三勺一抄九圭
七粟 原共編銀一萬三千七百八十五兩二錢二分四
原新陞錢二十四兩二錢六分九毫 原新陞米二十三
石一斗四升二合三勺三抄 除原報未墾荒塞及康熙
十一年 題報續荒外節年開墾確補尚缺原荒續荒田
四百三十二頃七十五畝二分六釐六毫七忽一微四續
九沙八塹 現在成熱田八百八十頃九畝二分八釐
三毫九線二忽八微五纖二塵 實微銀四千五百兩
四錢七分六釐一毫二線七忽三微二纖一沙 實微米
四千二百九十七石七斗四升三合二勺三抄六撮五圭
上高縣志
卷四 田賦
一粟
五則民田二千一百九十四頃五十四畝八分七釐七毫內
原除潞民田二十四頃七十四畝七分九釐應派銀米遵
照刑註均攤一則塘内加徵託實田二千一百六十九頃
八十畝八釐七毫每畝原編銀六分三釐五毫三線二忽
二微一纖內汰浮減外實編糧差併加增共銀三分九釐
一毫二線四忽四微一纖 原編本色米六升六勺二撮
一毫二線四忽四微一纖 原編本色米六升六勺二撮
九圭五粟內汰浮減外實編米三升七合三勺一抄九圭
七粟 原共編銀一萬三千七百八十五兩二錢二分四
白话译文
现代汉语翻译版本(共642字,点击收起)
需要征收的米粮总计六千三百六十八石八斗一升八合六勺九抄
原本新增的银钱为二十四两二钱六分九毫,原本新增的米粮为二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三勺三抄。除了原先上报尚未开垦的荒地以及康熙十一年申报的后续荒地之外,经过历年开垦和精确补足,仍然缺少原先的荒地及后续荒地共计四百三十二顷七十五亩二分六厘六毫七忽一微四续九沙八塹。目前已经成熟的田地有八百八十顷零九亩二分八厘三毫九线二忽八微五纤二尘。实际征收的银两为四千五百两四钱七分六厘一毫二线七忽三微二纤一沙,实际征收的米粮为四千二百九十七石七斗四升三合二勺三抄六撮五圭。
《上高县志》
卷四 田赋
第一类 粮食
按照五等民田分类,总计二千一百九十四顷五十四亩八分七厘七毫。其中原先已扣除二十四顷七十四亩七分九厘的民田,应缴纳的银两和米粮依照刑部注解进行平均摊派。在一等水塘田地中额外征收,实际田地面积为二千一百六十九顷八十亩零八厘七毫。每亩原本应征收银六分三厘五毫三线二忽二微一纤,经过剔除虚浮部分并减免后,实际征收的粮差和加增银两合计为三分九厘一毫二线四忽四微一纤。原本应征收本色米六升六勺二撮,经过剔除虚浮部分并减免后,实际征收米粮为三升七合三勺一抄九圭七粟。原先总计应征收银一万三千七百八十五两二钱二分四厘。
(注:原文涉及清代田赋计量单位,如"石/斗/升/合/勺"为十进制容量单位,"顷/亩/分/厘/毫"为土地面积单位,"两/钱/分/厘"为银钱单位。翻译时对重复出现的"原编本色米"数据按文意合并处理,保留原账目数据的递进逻辑关系。)
原本新增的银钱为二十四两二钱六分九毫,原本新增的米粮为二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三勺三抄。除了原先上报尚未开垦的荒地以及康熙十一年申报的后续荒地之外,经过历年开垦和精确补足,仍然缺少原先的荒地及后续荒地共计四百三十二顷七十五亩二分六厘六毫七忽一微四续九沙八塹。目前已经成熟的田地有八百八十顷零九亩二分八厘三毫九线二忽八微五纤二尘。实际征收的银两为四千五百两四钱七分六厘一毫二线七忽三微二纤一沙,实际征收的米粮为四千二百九十七石七斗四升三合二勺三抄六撮五圭。
《上高县志》
卷四 田赋
第一类 粮食
按照五等民田分类,总计二千一百九十四顷五十四亩八分七厘七毫。其中原先已扣除二十四顷七十四亩七分九厘的民田,应缴纳的银两和米粮依照刑部注解进行平均摊派。在一等水塘田地中额外征收,实际田地面积为二千一百六十九顷八十亩零八厘七毫。每亩原本应征收银六分三厘五毫三线二忽二微一纤,经过剔除虚浮部分并减免后,实际征收的粮差和加增银两合计为三分九厘一毫二线四忽四微一纤。原本应征收本色米六升六勺二撮,经过剔除虚浮部分并减免后,实际征收米粮为三升七合三勺一抄九圭七粟。原先总计应征收银一万三千七百八十五两二钱二分四厘。
(注:原文涉及清代田赋计量单位,如"石/斗/升/合/勺"为十进制容量单位,"顷/亩/分/厘/毫"为土地面积单位,"两/钱/分/厘"为银钱单位。翻译时对重复出现的"原编本色米"数据按文意合并处理,保留原账目数据的递进逻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