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重修上高縣志_-_同治九年_(18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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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古文
OCR识别的原始古文内容
苗正額二萬八千九百六石三斗八升内檐閣八千七百
十六石四斗四升三合二勺實催二千一百八十九石
九斗三升六合八勺内合貉馬料穀正米六百四十石義
倉米一千九百八石一斗五升二合四勺官兵請俸糧一
千五百三十八石實催一萬六千七百四十七石二升八
合五勺五抄一撮
元賦 上高舊志載元總科民糧二萬四千八百九十二石
二斗五升九合府鄭志陶志載上高官民糧三萬五百三
十六石九斗四升八合 田賦
上高縣志
卷四
田賦
明洪武初年僞漢陳有詰部將劉伍竊據瑞州府三縣以兵
餉不足將民糧額數每石倍科起徵洪武蕩平江西高安
縣老人熬伯安妄希幣賄賂遂以僞漢三縣倍徵冊進後三
縣里民赴訟以版籍既定礫伯安於市而冊籍未改奉有
永不加派之音
洪武二十四年官民田地山塘窪地五千八百九十九頃八
十畝一分稅糧四萬九千七百五十七石八升三合六
勺租鈔二百一十六餽三貫一百四十六文 桑柘三
萬六千一百五十六株蠶絲一百三十六飢九兩六錢四
十六石四斗四升三合二勺實催二千一百八十九石
九斗三升六合八勺内合貉馬料穀正米六百四十石義
倉米一千九百八石一斗五升二合四勺官兵請俸糧一
千五百三十八石實催一萬六千七百四十七石二升八
合五勺五抄一撮
元賦 上高舊志載元總科民糧二萬四千八百九十二石
二斗五升九合府鄭志陶志載上高官民糧三萬五百三
十六石九斗四升八合 田賦
上高縣志
卷四
田賦
明洪武初年僞漢陳有詰部將劉伍竊據瑞州府三縣以兵
餉不足將民糧額數每石倍科起徵洪武蕩平江西高安
縣老人熬伯安妄希幣賄賂遂以僞漢三縣倍徵冊進後三
縣里民赴訟以版籍既定礫伯安於市而冊籍未改奉有
永不加派之音
洪武二十四年官民田地山塘窪地五千八百九十九頃八
十畝一分稅糧四萬九千七百五十七石八升三合六
勺租鈔二百一十六餽三貫一百四十六文 桑柘三
萬六千一百五十六株蠶絲一百三十六飢九兩六錢四
白话译文
现代汉语翻译版本(共563字,点击收起)
苗正额两万八千九百零六石三斗八升,其中拖欠的有八千七百一十六石四斗四升三合二勺,实际催收到两千一百八十九石九斗三升六合八勺。这部分里包含马料粮正米六百四十石、义仓米一千九百零八石一斗五升二合四勺、官兵俸禄粮一千五百三十八石。实际催收总额为一万六千七百四十七石二升八合五勺五抄一撮。
元朝赋税:据上高旧志记载,元朝征收民粮总额为二万四千八百九十二石二斗五升九合。而府志中郑志和陶志则记载上高官民粮为三万零五百三十六石九斗四升八合。
田赋
《上高县志》
卷四
田赋
明朝洪武初年,伪汉政权陈有诰部将刘伍占据瑞州府三县。因军饷不足,将民粮征收标准按每石加倍课税。待洪武年间平定江西后,高安县老人熬伯安为求赏赐,竟将伪汉时期三县加倍征税的册籍呈报。后来三县乡民集体诉讼,虽然熬伯安被当街处决,但征税册籍未作更改,朝廷曾颁布永不加征赋税的诏令。
洪武二十四年统计:官民田地、山塘、洼地共五千八百九十九顷八十亩一分,应征税粮四万九千七百五十七石八升三合六勺,租钞二百一十六贯三百四十六文。另载桑柘树三万六千一百五十六株,产蚕丝一百三十六斤九两六钱四。
(注:原文中"飢"当为"斤"的异体字或笔误,根据计量单位换算予以修正;"餽"通"贯",按钱币单位处理;部分特殊计量单位如"合""勺""抄""撮"保留原称,因属古代标准容量单位)
元朝赋税:据上高旧志记载,元朝征收民粮总额为二万四千八百九十二石二斗五升九合。而府志中郑志和陶志则记载上高官民粮为三万零五百三十六石九斗四升八合。
田赋
《上高县志》
卷四
田赋
明朝洪武初年,伪汉政权陈有诰部将刘伍占据瑞州府三县。因军饷不足,将民粮征收标准按每石加倍课税。待洪武年间平定江西后,高安县老人熬伯安为求赏赐,竟将伪汉时期三县加倍征税的册籍呈报。后来三县乡民集体诉讼,虽然熬伯安被当街处决,但征税册籍未作更改,朝廷曾颁布永不加征赋税的诏令。
洪武二十四年统计:官民田地、山塘、洼地共五千八百九十九顷八十亩一分,应征税粮四万九千七百五十七石八升三合六勺,租钞二百一十六贯三百四十六文。另载桑柘树三万六千一百五十六株,产蚕丝一百三十六斤九两六钱四。
(注:原文中"飢"当为"斤"的异体字或笔误,根据计量单位换算予以修正;"餽"通"贯",按钱币单位处理;部分特殊计量单位如"合""勺""抄""撮"保留原称,因属古代标准容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