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重修上高縣志_-_同治九年_(18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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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古文

OCR识别的原始古文内容

頃三十二畝四分一釐九毫各派徵不等原編起存各款併加增九釐地畝銀共三萬五千五百六十九兩四錢三
分四釐三毫內優免米八百八十六石該派三差銀七十
六兩九錢八分三釐九毫七絲四微六纖於順治十四年
奉文扣解不準納祿優免應仍入實徵又原新陞田地共
五頃二十七畝一分六釐二毫該增銀二十五兩六錢九
分八釐七毫於順治十年題
准溝減浮銀一萬三千六百六十八兩八錢二分一釐七毫
又於十年并十三年題
上高縣志
准開除未盡荒塞田地五百五十七頃三十七畝八分九釐
五毫該減銀一千九百四十八兩六錢二分九釐九毫又
於康熙十一年題
准開除續荒田地塘六百三十七頃八分一釐二毫九絲八
忽四微六纖該減銀三千九十一兩三錢六釐六毫七絲
六忽一微七纖六沙已上原荒續荒田地塘共一千二百九十四頃三十八
已上原荒續荒田地塘共一千二百九十四頃三十八
畝七分一釐七毫九絲八忽四微六纖共減銀五千三
十九兩九錢三分六釐五毫七絲六忽一微七纖六沙

白话译文

现代汉语翻译版本(共632字,点击收起)

总共有三十二顷又四亩一分九毫地,每块地征收的税额不一样。原本统计要收的各类款项,加上后来加征的九厘地亩税,总共该收三万五千五百六十九两四钱三分四厘三毫银子。这里面有八百八十六石享受免税待遇的米粮,原本要摊派七十六两九钱八分三厘九毫七丝四微六纤的三种杂税,到顺治十四年接到公文,规定这些免税部分不准再折算成俸禄抵扣,必须全部实际征收。

另外还有新开垦的田地总共五顷二十七亩一分六厘二毫,应该加征二十五两六钱九分八厘七毫银子。顺治十年上报获批后,核减了多算的一万三千六百六十八两八钱二分一厘七毫虚报税款。

后来在顺治十年和十三年两次上报,经批准核销了尚未完全开垦的荒废田地五百五十七顷三十七亩八分九厘五毫,相应减免一千九百四十八两六钱二分九厘九毫税银。

到康熙十一年又上报获批,核销了后续荒废的田地池塘共六百三十七顷八分一厘二毫九丝八忽四微六纤,减免税款三千九十一两三钱六厘六毫七丝六忽一微七纤六沙。

以上最初荒废和后续荒废的田地池塘加起来,总共一千二百九十四顷三十八亩七分一厘七毫九丝八忽四微六纤,累计减免税款五千三十九两九钱三分六厘五毫七丝六忽一微七纤六沙。

(注:原文涉及明清田赋计量术语,如"顷/亩/分/厘/毫"为面积单位,"两/钱/分/厘/毫/丝/忽/微/纤/沙"为白银重量单位。翻译时对长数字进行了分段处理,并将"题准"等公文术语转化为"上报获批"等现代表述,同时保持原数据精确性。重复出现的"已上原荒续荒"句按原文结构保留,体现账簿文书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