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重修上高縣志_-_同治九年_(18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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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古文
OCR识别的原始古文内容
十九畝三釐一毫共田一百六十頭二十一畝三分五釐五釐
一毫每畝原編銀九分一毫二緘二忽一微三纖內汰浮
減外實編糧銀五分五釐五毫四緘六忽三微九纖原
共編銀一千四百四十三兩八錢五分三釐六毫汰浮
減銀五百五十四兩九錢二分六釐九毫計共應編銀八
百八十兩九錢二分六釐七毫原新陞銀一兩五分
七釐一毫除原報未鑿荒塞及康熙十一年
題報續荒外節年開墾匪補尙缺原荒續荒田一百二十
四頃七十七畝四分八毫三緘三忽五微現在成熟田
上高縣志
三十五頃四十四畝九分四釐二毫六緘六忽五微
實
微銀一百九十六兩九錢八釐九毫二緘二微四纖八沙
三則民田一百五十八頃六十畝三分每畝原編銀一錢三
釐二忽九微三纖內汰浮減外實編糧差併加增其銀六
分三釐四毫一緘五忽六纖 原編本色米九升八合二
分三釐四毫一緘五忽六纖 原編本色米九升八合二
勺五抄三撮八圭內汰浮減外實編米六升四勺九抄一
撮二圭 原共編銀一千六百五十八石三斗三升四合七
四毫 原共編米一千五百五十八石三斗三升四合七
勺四抄 汰浮減銀六百二十七兩八錢七分五釐五毫
勺四抄 汰浮減銀六百二十七兩八錢七分五釬五毫
一毫每畝原編銀九分一毫二緘二忽一微三纖內汰浮
減外實編糧銀五分五釐五毫四緘六忽三微九纖原
共編銀一千四百四十三兩八錢五分三釐六毫汰浮
減銀五百五十四兩九錢二分六釐九毫計共應編銀八
百八十兩九錢二分六釐七毫原新陞銀一兩五分
七釐一毫除原報未鑿荒塞及康熙十一年
題報續荒外節年開墾匪補尙缺原荒續荒田一百二十
四頃七十七畝四分八毫三緘三忽五微現在成熟田
上高縣志
三十五頃四十四畝九分四釐二毫六緘六忽五微
實
微銀一百九十六兩九錢八釐九毫二緘二微四纖八沙
三則民田一百五十八頃六十畝三分每畝原編銀一錢三
釐二忽九微三纖內汰浮減外實編糧差併加增其銀六
分三釐四毫一緘五忽六纖 原編本色米九升八合二
分三釐四毫一緘五忽六纖 原編本色米九升八合二
勺五抄三撮八圭內汰浮減外實編米六升四勺九抄一
撮二圭 原共編銀一千六百五十八石三斗三升四合七
四毫 原共編米一千五百五十八石三斗三升四合七
勺四抄 汰浮減銀六百二十七兩八錢七分五釐五毫
勺四抄 汰浮減銀六百二十七兩八錢七分五釬五毫
白话译文
现代汉语翻译版本(共723字,点击收起)
十九亩三分一厘一毫田地,总共一百六十块地计二十一亩三分五厘五毫。原本每亩要交的税银是九分一毫二丝二忽一微三纤,经过核查去掉不合理的部分后,实际要交的税银是五分五厘五毫四丝六忽三微九纤。
原先总共要交的税银是一千四百四十三两八钱五分三厘六毫,经过核查去掉不合理的部分,减免了五百五十四两九钱二分六厘九毫,所以现在实际应该交的税银是八百八十八两九钱二分六厘七毫。另外还有新增加的税银一两五分七厘一毫。
除了原先上报还没开垦的荒地,以及康熙十一年报告的新荒地之外,这些年开垦的土地还是没能补上原来的荒地和新荒地,还差一百二十四顷七十七亩四分八毫三丝三忽五微。现在能正常耕种的土地是三十五顷四十四亩九分四厘二毫六丝六忽五微。
实际要交的税银是一百九十六两九钱零八厘九毫二丝零二微四纤八沙。
三等民田一共一百五十八顷六十亩三分,原本每亩要交税银一钱三分零二忽九微三纤,经过核查去掉不合理的部分后,实际要交的税银和差役费加上增加的税额,总共是六分三厘四毫一丝五忽六纤。
原本要交的实物米是九升八合二勺五抄三撮八圭,经过核查去掉不合理的部分后,实际要交的米是六升零四勺九抄一撮二圭。
原先总共要交的税银折合是一千六百五十八石三斗三升四合七勺四抄,原先总共要交的米是一千五百五十八石三斗三升四合七勺四抄。
经过核查去掉不合理的部分,减免税银六百二十七两八钱七分五厘五毫。
注解:原文中多次出现数字重复或矛盾(如"五釐五釐"、"四合七四毫"等),均根据田赋文书常见表述方式予以规范;"汰浮减"统一译为"核查去掉不合理的部分"以保持语境一致;计量单位"緘/忽/微/纤"按古代小数单位译为"丝/忽/微/纤";"本色米"指实物征收的粮食,直接译为"米"。
原先总共要交的税银是一千四百四十三两八钱五分三厘六毫,经过核查去掉不合理的部分,减免了五百五十四两九钱二分六厘九毫,所以现在实际应该交的税银是八百八十八两九钱二分六厘七毫。另外还有新增加的税银一两五分七厘一毫。
除了原先上报还没开垦的荒地,以及康熙十一年报告的新荒地之外,这些年开垦的土地还是没能补上原来的荒地和新荒地,还差一百二十四顷七十七亩四分八毫三丝三忽五微。现在能正常耕种的土地是三十五顷四十四亩九分四厘二毫六丝六忽五微。
实际要交的税银是一百九十六两九钱零八厘九毫二丝零二微四纤八沙。
三等民田一共一百五十八顷六十亩三分,原本每亩要交税银一钱三分零二忽九微三纤,经过核查去掉不合理的部分后,实际要交的税银和差役费加上增加的税额,总共是六分三厘四毫一丝五忽六纤。
原本要交的实物米是九升八合二勺五抄三撮八圭,经过核查去掉不合理的部分后,实际要交的米是六升零四勺九抄一撮二圭。
原先总共要交的税银折合是一千六百五十八石三斗三升四合七勺四抄,原先总共要交的米是一千五百五十八石三斗三升四合七勺四抄。
经过核查去掉不合理的部分,减免税银六百二十七两八钱七分五厘五毫。
注解:原文中多次出现数字重复或矛盾(如"五釐五釐"、"四合七四毫"等),均根据田赋文书常见表述方式予以规范;"汰浮减"统一译为"核查去掉不合理的部分"以保持语境一致;计量单位"緘/忽/微/纤"按古代小数单位译为"丝/忽/微/纤";"本色米"指实物征收的粮食,直接译为"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