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重修上高縣志_-_同治九年_(18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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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古文

OCR识别的原始古文内容

秩官志知縣
縣丞
教諭
訓導
典史
外委
封建旣廢郡縣爲昭銅章墨綬權攬賜數宰寄百里聽
下居高曰丞曰尉各期奏刀亦有經師青我俊輦皆親
民吏食教心勞匪宜守位晝諾弁曹欽哉常憲風夜毋
慙作秩官志
上高在東漢爲上蔡晉至隋爲望禁唐爲上高鎮南唐始爲
縣其秩官皆無可考宋制上高爲中縣知縣事一人以京
朝諸省郎及幕官爲之其屬丞一人主簿一人尉一人多
第進士者爲之元置達魯花赤一員尹一員丞一員主簿
上高縣志
卷五
秩官 知縣 元
一員尉一員明定縣爲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爲上縣知縣
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爲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爲
下縣知縣從七品丞簿以是爲差上高民糧滿三萬石當
爲中縣知縣一員縣丞一員主簿一員典史一員嘉靖以
前兼有離婁橋麻塘巡檢司二員稅課司大使一員
國朝定上高爲簡缺設知縣一員縣丞一員典史一員如明
制至於教職宋設教授學諭學訓初無定員元始定制路
學稱教授縣學稱教諭置訓導官復有學直學錄諸職明

白话译文

现代汉语翻译版本(共777字,点击收起)

【古代官职志】
县长(知县)
副县长(县丞)
教育局局长(教谕)
教育督导(训导)
公安局长(典史)
编外特派员(外委)

自从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铜印黑绶的官员被授予治理百里之地的权力。下属官员各司其职:县丞处理政务,县尉掌管刑狱,经学导师培育英才。这些都是直接管理百姓的官职,既要操劳民生又要教化人心。官员们恪尽职守日夜操劳,因此编纂《秩官志》记录沿革。

(注解:用现代行政职务类比古代官职,将“奏刀”引申为处理刑狱,“青我俊辇”转译为培养人才,使职能对应更直观)

上高县在东汉时称上蔡,晋至隋朝属望禁地,唐代设上高镇,直到南唐才正式建县。早期官员记载已不可考。宋代将上高定为中等县,设县长(知县)一名,由中央各部郎官或幕僚担任,下属包括副县长(县丞)、秘书长(主簿)、公安局长(尉)各一人,多由进士出身者任职。元代设达鲁花赤(监察官)、县长(尹)、副县长、秘书长、公安局长各一人。

(注解:保留“达鲁花赤”音译但标注职能,对古代行政区划变迁采用“相当于现代XX”的表述)

明代按粮食产量划分县等级:十万石以上为上等县(县长从六品),六万石为中等县(正七品),三万石为下等县(从七品)。上高县民粮达三万石,定为中等县,设县长、副县长、秘书长、公安局长各一人。嘉靖年前还设有离娄桥麻塘两个巡检司和税务司大使。

(注解:用“粮食产量”解释古代县等级标准,品级换算为现代行政级别类比)

清代延续明制,将上高定为简缺(政务清简的岗位),设县长、副县长、公安局长各一人。教育系统方面:宋代始设教授、学谕、学训无固定员额,元代确立路级设教授、县级设教谕的制度,另配训导官及学直、学录等职务,明代基本沿袭此制。

(注解:对“简缺”等专业术语用括号补充说明,教育官职系统按现代教育体系对应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