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重修上高縣志_-_同治九年_(1870).pdf
当前页:第 223 页 · 记录 ID:#232
原文古文
OCR识别的原始古文内容
泝浮減米五百九十八石九斗二升六合一勺六抄 計共應編銀二千五百七十五石四十五勺 計共應編米九百五十九石四斗八合五勺八抄 除原報未舉荒塞 外節年開墾隣補餉缺原荒積荒田六十五畝六蓋九臺 五絲一忽 現在成熟田一百五十七頃九十五畝二分 三釐四絲九忽 實徵銀一千一兩六錢五分五釐四臺 八絲 實徵米九百五十五石四斗七升二合四勺四抄 六撮五圭 上高縣志 卷四
三則民田四百六十一頃二十一畝二分四釐三臺每畝原
上高縣志 卷四 田賦
編銀九分六臺四絲二忽五徵八纖內泝浮減外實編糧
望併加增共銀五分五釐八臺五忽二徵六纖 原編本
色米八升六合四勺六抄三撮三圭五粟內泝浮減外實
糯米五升三合二勺三抄三撮二圭六粟 原共編銀四
千一百八十兩五錢四分八釐五毫 原共編米三千九
百八十七石七斗九升七合一勺七抄 泝浮減銀一千
六百六兩七錢四分六毫 泝浮減米一千五百三十二
石六斗五升九合一勺七抄 計共應編銀二千五百七
十三兩八錢七釐九毫 計共應編米二千四百五十五
三則民田四百六十一頃二十一畝二分四釐三臺每畝原
上高縣志 卷四 田賦
編銀九分六臺四絲二忽五徵八纖內泝浮減外實編糧
望併加增共銀五分五釐八臺五忽二徵六纖 原編本
色米八升六合四勺六抄三撮三圭五粟內泝浮減外實
糯米五升三合二勺三抄三撮二圭六粟 原共編銀四
千一百八十兩五錢四分八釐五毫 原共編米三千九
百八十七石七斗九升七合一勺七抄 泝浮減銀一千
六百六兩七錢四分六毫 泝浮減米一千五百三十二
石六斗五升九合一勺七抄 計共應編銀二千五百七
十三兩八錢七釐九毫 計共應編米二千四百五十五
白话译文
现代汉语翻译版本(共706字,点击收起)
沿着水路运粮时少算了五百九十八石九斗二升六合一勺六抄的米
总共应该摊派征收的银子折合二千五百七十五石零四十五勺
总共应该摊派征收的米是九百五十九石四斗零八合五勺八抄
除了原来上报还没开垦的荒地之外
这些年陆续开垦邻近田地来弥补军饷缺口
原先荒废和长期荒着的田地有六十五亩六分九厘
五丝一忽
现在能正常收成的田是一百五十七顷九十五亩二分
三厘四丝九忽
实际征收银子一千零一两六钱五分五厘四毫
八丝
实际征收米九百五十五石四斗七升二合四勺四抄
六撮五圭
《上高县志》卷四
按三等民田标准统计共有四百六十一顷二十一亩二分四厘三毫
每亩原本
《上高县志》卷四 田赋篇
摊派银子九分六厘四丝二忽五微八纤
扣除沿水路运输的损耗后实际征收粮食
加上额外增加的赋税
总共是银子五分五厘八毫五忽二微六纤
原本摊派的实物税
是米八升六合四勺六抄三撮三圭五粟
扣除沿水路运输损耗后实际征收
糯米五升三合二勺三抄三撮二圭六粟
原本总共摊派银子四
千一百八十两五钱四分八厘五毫
原本总共摊派米三千九
百八十七石七斗九升七合一勺七抄
沿水路运输损耗扣除银子一千
六百零六两七钱四分六毫
沿水路运输损耗扣除米一千五百三十二
石六斗五升九合一勺七抄
总计应该摊派银子二千五百七十三两八钱零七厘九毫
总计应该摊派米二千四百五十五石
注解:
1. "泝浮减"指古代通过水路运输粮食时,因漂没、损耗而减免的税额
2. "盖/台""丝/忽""撮/圭"均为古代微小计量单位,为保持原文数据精确性予以保留
3. 对重复出现的"上高县志"标题按原文位置分段处理,体现志书编纂体例
4. 将赋税折算关系用"折合"等现代用语说明,避免直接罗列数字造成理解困难
总共应该摊派征收的银子折合二千五百七十五石零四十五勺
总共应该摊派征收的米是九百五十九石四斗零八合五勺八抄
除了原来上报还没开垦的荒地之外
这些年陆续开垦邻近田地来弥补军饷缺口
原先荒废和长期荒着的田地有六十五亩六分九厘
五丝一忽
现在能正常收成的田是一百五十七顷九十五亩二分
三厘四丝九忽
实际征收银子一千零一两六钱五分五厘四毫
八丝
实际征收米九百五十五石四斗七升二合四勺四抄
六撮五圭
《上高县志》卷四
按三等民田标准统计共有四百六十一顷二十一亩二分四厘三毫
每亩原本
《上高县志》卷四 田赋篇
摊派银子九分六厘四丝二忽五微八纤
扣除沿水路运输的损耗后实际征收粮食
加上额外增加的赋税
总共是银子五分五厘八毫五忽二微六纤
原本摊派的实物税
是米八升六合四勺六抄三撮三圭五粟
扣除沿水路运输损耗后实际征收
糯米五升三合二勺三抄三撮二圭六粟
原本总共摊派银子四
千一百八十两五钱四分八厘五毫
原本总共摊派米三千九
百八十七石七斗九升七合一勺七抄
沿水路运输损耗扣除银子一千
六百零六两七钱四分六毫
沿水路运输损耗扣除米一千五百三十二
石六斗五升九合一勺七抄
总计应该摊派银子二千五百七十三两八钱零七厘九毫
总计应该摊派米二千四百五十五石
注解:
1. "泝浮减"指古代通过水路运输粮食时,因漂没、损耗而减免的税额
2. "盖/台""丝/忽""撮/圭"均为古代微小计量单位,为保持原文数据精确性予以保留
3. 对重复出现的"上高县志"标题按原文位置分段处理,体现志书编纂体例
4. 将赋税折算关系用"折合"等现代用语说明,避免直接罗列数字造成理解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