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重修上高縣志_-_同治九年_(18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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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古文
OCR识别的原始古文内容
嘉靖二十一年戶如前數 口一十五萬二千七百七十三
○内男口八萬九千零九 女口六萬三千七百六十四
崇禎十七年里役一百六十七 口五萬五千六百八十一
○内男口二萬八千 女口二萬七千六百八十一
國朝戶口原額人丁婦女共五萬五千六百八十一丁口內
優免人丁八百八十六丁各派徵 原編起存各款銀共三
千九百一十三兩一錢三分六釐二毫內於順治十一年
題 上高縣志 卷四 田賦
准開除逃亡男婦復於十三年奉文靖理題報新收抵補外 實除一萬四千丁口該減銀九百九十二兩九錢六分二
釐二毫又康熙十一年題 准開除續逃亡併二十年編
添除續逃亡併二十年編 准開除續逃亡併二十年編
九丁口該減銀八十三兩三錢二分三釐三毫自康昭
元年起至五十年止各屆編審共抵補過七百四十五丁
口抵補銀五十七兩八分六釐七毫 尚共缺原續逃傷男婦一萬四千四百四十五丁口共賣
減銀一千一十九兩一錢九分八釐八毫
○内男口八萬九千零九 女口六萬三千七百六十四
崇禎十七年里役一百六十七 口五萬五千六百八十一
○内男口二萬八千 女口二萬七千六百八十一
國朝戶口原額人丁婦女共五萬五千六百八十一丁口內
優免人丁八百八十六丁各派徵 原編起存各款銀共三
千九百一十三兩一錢三分六釐二毫內於順治十一年
題 上高縣志 卷四 田賦
准開除逃亡男婦復於十三年奉文靖理題報新收抵補外 實除一萬四千丁口該減銀九百九十二兩九錢六分二
釐二毫又康熙十一年題 准開除續逃亡併二十年編
添除續逃亡併二十年編 准開除續逃亡併二十年編
九丁口該減銀八十三兩三錢二分三釐三毫自康昭
元年起至五十年止各屆編審共抵補過七百四十五丁
口抵補銀五十七兩八分六釐七毫 尚共缺原續逃傷男婦一萬四千四百四十五丁口共賣
減銀一千一十九兩一錢九分八釐八毫
白话译文
现代汉语翻译版本(共630字,点击收起)
嘉靖二十一年登记的户数跟以前差不多,人口总共有十五万二千七百七十三人
(其中男性八万九千零九人,女性六万三千七百六十四人)
到崇祯十七年时,里甲徭役编制有一百六十七个单位,人口只剩五万五千六百八十一人
(其中男性二万八千人,女性二万七千六百八十一人)
本朝建立时统计的户口原始数额,成年男女合计五万五千六百八十一人
其中享受赋税优待的男丁有八百八十六人,各项税银共计三千九百一十三两一钱三分六厘二毫
后来在顺治十一年上报的《上高县志》第四卷田赋资料中记载
经批准核销了逃亡人口数,又在顺治十三年根据公文重新清查,用新增人口抵补后
实际核减一万四千人,相应减免税银九百九十二两九钱六分二厘二毫
到康熙十一年又上报批准核销后续逃亡人口,连同二十年重新编审时
再次核准核销的逃亡人数
(此处重复表述系原文记载方式,反映当时反复核销的情况)
共核减九人,减免税银八十三两三钱二分三厘三毫
从康熙元年到五十年,经过多次编审普查,总共抵补了七百四十五人
抵补税银五十七两八分六厘七毫
最终仍短缺原登记及后续逃亡、伤亡的男女共一万四千四百四十五人
总计应减免税银一千零一十九两一钱九分八厘八毫
注解:原文中重复出现的"准開除續逃亡併二十年編"系史料原文照录,翻译时保留其重复特征以体现原始文牍的记载特点;古代户籍统计中的"丁"指承担赋役的成年男子,"口"为总人口数;银两计量单位"厘""毫"为当时最小货币单位,1两=10钱=100分=1000厘=10000毫。
(其中男性八万九千零九人,女性六万三千七百六十四人)
到崇祯十七年时,里甲徭役编制有一百六十七个单位,人口只剩五万五千六百八十一人
(其中男性二万八千人,女性二万七千六百八十一人)
本朝建立时统计的户口原始数额,成年男女合计五万五千六百八十一人
其中享受赋税优待的男丁有八百八十六人,各项税银共计三千九百一十三两一钱三分六厘二毫
后来在顺治十一年上报的《上高县志》第四卷田赋资料中记载
经批准核销了逃亡人口数,又在顺治十三年根据公文重新清查,用新增人口抵补后
实际核减一万四千人,相应减免税银九百九十二两九钱六分二厘二毫
到康熙十一年又上报批准核销后续逃亡人口,连同二十年重新编审时
再次核准核销的逃亡人数
(此处重复表述系原文记载方式,反映当时反复核销的情况)
共核减九人,减免税银八十三两三钱二分三厘三毫
从康熙元年到五十年,经过多次编审普查,总共抵补了七百四十五人
抵补税银五十七两八分六厘七毫
最终仍短缺原登记及后续逃亡、伤亡的男女共一万四千四百四十五人
总计应减免税银一千零一十九两一钱九分八厘八毫
注解:原文中重复出现的"准開除續逃亡併二十年編"系史料原文照录,翻译时保留其重复特征以体现原始文牍的记载特点;古代户籍统计中的"丁"指承担赋役的成年男子,"口"为总人口数;银两计量单位"厘""毫"为当时最小货币单位,1两=10钱=100分=1000厘=10000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