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重修上高縣志_-_同治九年_(18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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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古文
OCR识别的原始古文内容
十二口共缺銀二十五兩五錢二分七釐六毫 現在婦女共二萬四百一十九口 計應編銀七十一兩七錢七
分七釐八毫
一優免人丁原額共八百八十六丁每丁編銀七分三釐三
毫三緬四忽四微八纖 計應編銀六十四兩九錢七分
四釐三毫又於順治十四年奉文補微免外扣解優免丁
銀一十八兩九錢三分九釐一毫 共計丁口銀二千九百一十二兩八錢七分六釐於雍正
五年奉文攤派通省地糧内均勻帶徵現應減徵丁銀九
上高縣志 卷四 田賦
百七十八兩三錢四分 實徵銀二千九百三十四兩五
錢三分七釐 又康熙五十二年欽奉
恩詔以五十年丁冊定爲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自康熙五
十五年起至乾隆三十六年各屆編審除新收抵補開除
外實共 十五年起至乾隆三十六年各屆編審除新收抵補開除
盛世滋生人丁三百一十七丁婦女二百二十九口俱遵
恩詔永不加賦其婦女於乾隆十一年人丁於三十七年先後奉文停止編審
分七釐八毫
一優免人丁原額共八百八十六丁每丁編銀七分三釐三
毫三緬四忽四微八纖 計應編銀六十四兩九錢七分
四釐三毫又於順治十四年奉文補微免外扣解優免丁
銀一十八兩九錢三分九釐一毫 共計丁口銀二千九百一十二兩八錢七分六釐於雍正
五年奉文攤派通省地糧内均勻帶徵現應減徵丁銀九
上高縣志 卷四 田賦
百七十八兩三錢四分 實徵銀二千九百三十四兩五
錢三分七釐 又康熙五十二年欽奉
恩詔以五十年丁冊定爲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自康熙五
十五年起至乾隆三十六年各屆編審除新收抵補開除
外實共 十五年起至乾隆三十六年各屆編審除新收抵補開除
盛世滋生人丁三百一十七丁婦女二百二十九口俱遵
恩詔永不加賦其婦女於乾隆十一年人丁於三十七年先後奉文停止編審
白话译文
现代汉语翻译版本(共533字,点击收起)
十二户人家总共欠缴银子二十五两五钱二分七厘六毫
目前登记在册的妇女总计两万零四百一十九人
按例应征收银子七十一两七钱七分七厘八毫
优免人丁原定名额共八百八十六人 每名征收银子七分三厘三毫三丝四忽四微八纤
合计应征收银子六十四两九钱七分四厘三毫 另于顺治十四年遵照公文
在优免名额之外补征银两十八两九钱三分九厘一毫
人丁税银总计二千九百一十二两八钱七分六厘 雍正五年奉旨
将此项税银分摊至全省田赋中统一征收 现应减免税银九百七十八两三钱四分
实际征收银子二千九百三十四两五钱三分七厘
又康熙五十二年钦奉恩诏
以康熙五十年人丁名册定为固定税额 此后新增人口永不加赋
自康熙五十五年起至乾隆三十六年 历次人口核查中
除新增人丁抵补注销名额外 实际共新增
太平盛世滋生人丁三百一十七名 妇女二百二十九人 均遵恩诏永不加赋
其中妇女税于乾隆十一年停止核算 人丁税于乾隆三十七年奉旨终止统计
(注:原文中重复的"十五年起至乾隆三十六年各屆編審除新收抵補開除外實共"系古籍刊刻衍文,翻译时按上下文逻辑合并处理;"緬"为古代计量单位"丝"的异体字,"微""纤"为更小计量单位;"优免人丁"指享有赋税优待政策的群体)
目前登记在册的妇女总计两万零四百一十九人
按例应征收银子七十一两七钱七分七厘八毫
优免人丁原定名额共八百八十六人 每名征收银子七分三厘三毫三丝四忽四微八纤
合计应征收银子六十四两九钱七分四厘三毫 另于顺治十四年遵照公文
在优免名额之外补征银两十八两九钱三分九厘一毫
人丁税银总计二千九百一十二两八钱七分六厘 雍正五年奉旨
将此项税银分摊至全省田赋中统一征收 现应减免税银九百七十八两三钱四分
实际征收银子二千九百三十四两五钱三分七厘
又康熙五十二年钦奉恩诏
以康熙五十年人丁名册定为固定税额 此后新增人口永不加赋
自康熙五十五年起至乾隆三十六年 历次人口核查中
除新增人丁抵补注销名额外 实际共新增
太平盛世滋生人丁三百一十七名 妇女二百二十九人 均遵恩诏永不加赋
其中妇女税于乾隆十一年停止核算 人丁税于乾隆三十七年奉旨终止统计
(注:原文中重复的"十五年起至乾隆三十六年各屆編審除新收抵補開除外實共"系古籍刊刻衍文,翻译时按上下文逻辑合并处理;"緬"为古代计量单位"丝"的异体字,"微""纤"为更小计量单位;"优免人丁"指享有赋税优待政策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