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重修上高縣志_-_同治九年_(18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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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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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職職任已見薦辟科貢援例接職者不重列
唐 鐘匡時傳子官鎮南節度使觀察留後
鍾匡時傳子官鎮南節度使觀察留後
鐘匡範補 傳次子官江州刺史○二人林志據唐書鐘傳傳
南唐 鍾傳孫官大理評事○林志據稽神錄補
朱 鍾 遵 傳孫官大理評事○林志據稽神錄補
易 贊 仕 南 唐 雄 州 刺 史 歸 宋 授 道 州 刺 史
易 贊 仕 南 唐 雄 州 刺 史 歸 宋 授 道 州 刺 史
上 高 縣 志 卷 七 選 舉 文 職
易延慶補 卷 七 選 舉 文 職
李 宿 字 宗 華 下 京 陂 石 虬 渡 人 紹 興 間 官 大 理 寺 左 評
李 宿 字 宗 華 下 京 陂 石 虬 渡 人 紹 興 間 官 大 理 寺 左 評
之 後 不 爲 例 易 贊 林 志 據 明 李 贊 江 家 請 補 ○ 家 請 似 難 盡 據
李崇義 居 第 一 官 少 卿 見 傳 按 董 子 科 者 七 人 崇 義
進 士 非 是 今 正 之 考 康 熙 劉 志 未 詳 里 居 職 任 嘉
慶 劉 志 載 官 知 縣 至 道 光 林 志 又 載 官 少 卿 俱 無
辨 說 詳 見 雜 記
沈 以 南 河 北 岸 人 官 漢 陽 府 判 官
沈 普 以 南 子 官 淮 安 宰 海 知 州
沈 元 輔 普 子 官 高 安 將 仕 郎 見 傳 ○ 三 人 林 志 據 梁 寅 塗
沈 元 輔 普 子 官 高 安 將 仕 郎 見 傳 ○ 三 人 林 志 據 梁 寅 塗
唐 鐘匡時傳子官鎮南節度使觀察留後
鍾匡時傳子官鎮南節度使觀察留後
鐘匡範補 傳次子官江州刺史○二人林志據唐書鐘傳傳
南唐 鍾傳孫官大理評事○林志據稽神錄補
朱 鍾 遵 傳孫官大理評事○林志據稽神錄補
易 贊 仕 南 唐 雄 州 刺 史 歸 宋 授 道 州 刺 史
易 贊 仕 南 唐 雄 州 刺 史 歸 宋 授 道 州 刺 史
上 高 縣 志 卷 七 選 舉 文 職
易延慶補 卷 七 選 舉 文 職
李 宿 字 宗 華 下 京 陂 石 虬 渡 人 紹 興 間 官 大 理 寺 左 評
李 宿 字 宗 華 下 京 陂 石 虬 渡 人 紹 興 間 官 大 理 寺 左 評
之 後 不 爲 例 易 贊 林 志 據 明 李 贊 江 家 請 補 ○ 家 請 似 難 盡 據
李崇義 居 第 一 官 少 卿 見 傳 按 董 子 科 者 七 人 崇 義
進 士 非 是 今 正 之 考 康 熙 劉 志 未 詳 里 居 職 任 嘉
慶 劉 志 載 官 知 縣 至 道 光 林 志 又 載 官 少 卿 俱 無
辨 說 詳 見 雜 記
沈 以 南 河 北 岸 人 官 漢 陽 府 判 官
沈 普 以 南 子 官 淮 安 宰 海 知 州
沈 元 輔 普 子 官 高 安 將 仕 郎 見 傳 ○ 三 人 林 志 據 梁 寅 塗
沈 元 輔 普 子 官 高 安 將 仕 郎 見 傳 ○ 三 人 林 志 據 梁 寅 塗
白话译文
现代汉语翻译版本(共702字,点击收起)
文职官员的任命情况,已在荐举、科举、恩荫等渠道中记载,通过常规程序接任职务的就不再重复列出。
唐代钟匡时,其子担任镇南节度使观察留后。
钟匡时之子任镇南节度使观察留后。
钟匡范补充记载:钟传次子任江州刺史。这两人的记载是林志根据《唐书·钟传传》收录。
南唐时期钟传之孙任大理评事。林志根据《稽神录》补充记载。
朱钟遵作为钟传之孙任大理评事。林志根据《稽神录》补充记载。
易赞在南唐任雄州刺史,归顺宋朝后被任命为道州刺史。
易赞在南唐任雄州刺史,归顺宋朝后被任命为道州刺史。
《上高县志》卷七 选举·文职
易延庆补充 卷七 选举·文职
李宿,字宗华,下京陂石虬渡人,绍兴年间任大理寺左评事。
李宿,字宗华,下京陂石虬渡人,绍兴年间任大理寺左评事。
此后不再作为定例。关于易赞的记载,林志依据明代李赞的《江家请补》收录。但“家请”这种私家记载似乎难以完全采信。
李崇义位列第一,官至少卿,详见传记。按董氏科目记载的有七人,其中崇义被记作进士并不准确,现予以更正。查考康熙版刘志未详细记载其籍贯与职务,嘉庆版刘志记载其任知县,至道光版林志又记载任少卿,均未作辨析说明。详细考证参见杂记部分。
沈以南,居河北岸人,任汉阳府判官。
沈普,沈以南之子,任淮安宰海知州。
沈元辅,沈普之子,任高安将仕郎,详见传记。以上三人记载是林志根据梁寅的《涂...》收录。
沈元辅,沈普之子,任高安将仕郎,详见传记。以上三人记载是林志根据梁寅的《涂...》收录。
注解:原文存在多处重复记载与文献引用标记,翻译时保留其考据特征;"○"符号表示文献出处说明,转换为现代注释格式;断句参照古代职官制度与志书体例处理。
唐代钟匡时,其子担任镇南节度使观察留后。
钟匡时之子任镇南节度使观察留后。
钟匡范补充记载:钟传次子任江州刺史。这两人的记载是林志根据《唐书·钟传传》收录。
南唐时期钟传之孙任大理评事。林志根据《稽神录》补充记载。
朱钟遵作为钟传之孙任大理评事。林志根据《稽神录》补充记载。
易赞在南唐任雄州刺史,归顺宋朝后被任命为道州刺史。
易赞在南唐任雄州刺史,归顺宋朝后被任命为道州刺史。
《上高县志》卷七 选举·文职
易延庆补充 卷七 选举·文职
李宿,字宗华,下京陂石虬渡人,绍兴年间任大理寺左评事。
李宿,字宗华,下京陂石虬渡人,绍兴年间任大理寺左评事。
此后不再作为定例。关于易赞的记载,林志依据明代李赞的《江家请补》收录。但“家请”这种私家记载似乎难以完全采信。
李崇义位列第一,官至少卿,详见传记。按董氏科目记载的有七人,其中崇义被记作进士并不准确,现予以更正。查考康熙版刘志未详细记载其籍贯与职务,嘉庆版刘志记载其任知县,至道光版林志又记载任少卿,均未作辨析说明。详细考证参见杂记部分。
沈以南,居河北岸人,任汉阳府判官。
沈普,沈以南之子,任淮安宰海知州。
沈元辅,沈普之子,任高安将仕郎,详见传记。以上三人记载是林志根据梁寅的《涂...》收录。
沈元辅,沈普之子,任高安将仕郎,详见传记。以上三人记载是林志根据梁寅的《涂...》收录。
注解:原文存在多处重复记载与文献引用标记,翻译时保留其考据特征;"○"符号表示文献出处说明,转换为现代注释格式;断句参照古代职官制度与志书体例处理。